蚌埠学院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 2013-03-01 浏览次数: 45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为了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凝聚力、创造力,提高战斗力,推进和规范我院学生党员发展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学生党员发展的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支部作为高校党的基层党组织,应把吸收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来抓。发展党员要在院党委、系部党总支的领导下,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三条 党员的发展必须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规定要求,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入党自愿、个别吸收,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防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与教育
    第四条 学生预备党员的培养与教育要从一年级开始抓起,通过入学教育、团组织生活、个别谈话、班级(年级)党的知识学习小组、系部分党校、院党校等途径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提高入党积极分子对党的认识,激发他们加入党组织的政治热情。
    第五条 申请入党必须由本人自愿向所在系部的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和一份自传,党支部在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一月内,应指定1-2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并与申请人谈话,了解申请人的入党动机、对党的认识,对入党的态度等,同时党支部要根据党员发展计划,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学习成绩、工作能力及表现、群众基础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考察。根据考察了解的情况,党支部应在一月内做出是否确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决议并报党总支同意。
    第六条 吸收共青团员入党必须经过团组织的推荐,党支部应把共青团员入党积极分子名单及时向团组织通报。团组织应按程序认真准备和组织推荐大会,会后认真填写《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
    第七条 申请人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记录表》。党支部每季度要对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同志进行一次考察,培养联系人要实事求是地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记录表》。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满一年后,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员和团组织意见的基础上,经党支部研究决定并报党总支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八条 党员的发展,必须经过院党校系统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党校结业证》。未取得《党校结业证》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按程序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支部要就其政治态度、政治表现、入党动机、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进行政治审查,并形成综合政审材料。
    审查方法包括: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必要的函调和外调,审查结果应填写在《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记录表》综合政审栏,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发展条件与程序
    第十条 发展对象应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正确的政治方向,能够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严格要求自己,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严格遵守党章所规定的党员发展条件的基础上,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学生党员发展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学风、正确的学习态度和勤奋刻苦的学习精神,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院、系以及班级的各项活动,热情主动地为同学服务,工作态度认真负责,工作成绩显著;
    (二)考察期间无违纪、无不及格课程;
    (三)成绩名次原则上要求应排在班级前2/5,学生干部成绩名次原则上要求应排在班级前1/2;
    (四)获得学院认定的院级以上的荣誉称号一项或院级二等以上奖学金一次以上或院级三等奖学金两次以上。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列为发展对象准备发展时,党支部应组织人员对发展对象进行综合考察并形成综合考察材料,同时应准备下列材料:
    (一)入党申请书;
    (二)《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
    (三)个人自传;
    (四)本人思想汇报;
    (五)院党校结业证书复印件;
    (六)政审材料;
    (七)学习成绩单:应是学生考察期一年的全部学科成绩,有补考的应如实填写,同时附同期该班级全体学生成绩单一份(成绩单应加盖学院教务处公章);
    (八)《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记录表》;
    (九)党员考察、群众座谈会记录及发展对象综合考察材料(加盖党总支公章);
    (十)发展对象简明表(加盖党总支公章)。
    第十二条 党员发展材料报党总支审查合格后,党总支应形成报告并连同所有材料一并报组织部预审。材料不完备、不详实的,组织部不予提交院党委研究。
    第十三条 组织部预审合格后,发《入党志愿书》,由入党介绍人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人应严肃慎重逐项填写详细、清楚。
    第十四条 在召开党支部大会前应对发展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间群众有意见的发展对象,在问题没调查清楚前暂缓发展。
    第十五条 党支部要按照党章的规定召开党支部大会听取申请人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入党介绍人(一般由负责培养联系人担任)应全面如实介绍申请人的情况;党支部大会经充分讨论后,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分别进行表决,决定是否发展入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参加党员大会但正式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有效票数内。党支部大会形成的决议,(支部大会召开时间、支部党员参加人数、表决结果)应记载在支部大会决议栏内,并由支部书记签名盖章。党支部大会通过后,材料应及时报党总支。
    第十六条 党总支应及时召开总支委员会对党支部上报发展的预备党员进行充分讨论,党总支委员会讨论党员发展必须有超过半数的委员到会。党总支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党总支委员会进行表决时应以无记名或举手投票的方式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的委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参加的党总支委员会的委员但正式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有效票数内)。党总支委员会通过后,材料应及时报院党委组织部。毕业班学生党员发展材料原则上在5月中旬报院党委组织部。
    第十七条 在院党委审批前组织部应及时指派专人对材料进行审查,与申请人谈话。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在《入党志愿书》上,报院党委审批。
    第十八条 经培养教育未在学校发展的入党积极分子有关材料,由系部党总支及时归入学生处学生档案。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审批权限
    第十九条 预备党员由院党委审批。院党委自党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审批,特殊情况下可延长到六个月。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与转正
    第二十条 党支部接到党委组织部下发的《预备党员通知书》后,应及时通知本人并与之谈话,并在党支部大会上宣布,落实继续培养考察人,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记录表》。
    第二十一条 在预备期内,预备党员应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并在每季度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工作、学习情况。汇报重点是入党时支部大会所提出缺点的改正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应加强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表现的考察,至少每季度谈话一次,并按《预备党员考察记录表》的要求对预备党员作出鉴定,鉴定结论如实填写在《预备党员考察记录表》上。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前,本人应主动向党支部提出转正申请,针对入党时支部大会所提缺点的改正情况,对自己的学习、工作进行全面的总结、评价。党支部及时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召开支委会进行审议。党支部大会进行讨论表决后,报党总支。党总支应及时召开党总支委员会对预备党员进行讨论表决,报党委组织部审查,由院党委组织部报院党委审批。预备党员转正审批结果,院党委组织部应及时通知党总支。党总支委托党支部书记与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谈话,审批结果应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二十四条 预备党员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时,党支部可在其到转正期限时召开党员大会作出延长预备期的决定(预备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延长党员预备期和取消党员预备资格的必须报院党委审批。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及时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预备党员考察记录表》等材料按档案管理规定进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具体解释由院党委组织部负责。